消費者應該注意,心靈課程是幫助每一個人成為自己的主人,而不是成為團體動力下的配合演出者。

出處:第310期消費者報導 時尚話題 P55~61
探索「心靈成長課程」秘境  出版日期:2007-02   




發佈日期: 2007.04.17

 
【案例說明】
今年1月,消費者與其友人餐敘時,友人熱絡地介紹「美商承先繼業公司」的心靈教育課程,消費者受其遊說,同意報名該公司2月底開設的「幸運成長班」,並當場填妥友人提供的報名表單,及信用卡付款授權書,支付學費19,500元整(新台幣,以下同)。
消費者在詳閱其課程內容後,發覺此課程不符合自身需求,因而想取消契約,卻一直無法與友人聯絡上。隨後,消費者接到「美商承先繼業公司」服務人員來電,通知其報名程序已經完成,且信用卡亦扣款成功。
當下,消費者即表示欲取消契約,對方則告知依契約規定,將扣除4,000元的行政管理費用。隔日消費者再向該公司詢問解約事宜時,負責人強調此案不符合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9條訪問買賣的規定,因此無法全額退費,消費者轉向消基會尋求協助。

【消基會處理】
消基會受理本件申訴案後,立即行文「美商承先繼業公司」處理。該公司回覆表示:「當初介紹本案消費者報名參加的人士,是以前課程的舊學員,而非聘員或業務;舊學員未因招攬而領獲任何獎金,因此該公司認為此項交易應排除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9條適用,故要求欲辦理解約的學員,需依契約條款扣除部分費用。」
消基會再度與該公司溝通,強烈質疑該公司報名的作業管理程序有疏失,原因如下:1. 非工作人員的一般學員,竟然可以隨意取得該公司的報名表單。2. 非工作人員的一般學員,竟甚至能替報名人員進行信用卡付款授權書。3. 課程報名程序,應由該公司職員事先詳細解說契約內的權利義務,再予消費者簽署,若僅僅是由舊學員協助填表就完成締約?綜合以上3點,顯然該公司報名的作業管理程序過於草率。
然而,該公司聲稱舊學員當時邀請消費者填寫報名表時,曾清楚告知報名表上的條款,並請其閱讀後勾選簽名確認,因此消費者事前已明瞭解約將扣除4,000元的行政管理費用。
該公司固執立場,本案消費者雖百般無奈,但最後仍勉為其難應該公司邀約前往辦理解約事宜,取回扣除行政管理費後的剩餘費用,本案就此告一段落。
消基會說明與建議
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9條規定,「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」。其中「訪問買賣」依本法第2條解釋,係指「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,所為之買賣。」
雖然業者辯稱本案中邀約消費者簽約的「友人」,並非任職於「美商承先繼業公司」的員工,而擬藉此逃避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9條賦予消費者得於7日內主張無條件解約的保護規定,然而消基會基於民法有關「表見代理」的法律規定,仍強烈認為業者所稱「友人」有代辦或介紹辦理的行為,乃應認為其行為的效力,應及於業者其「本人」,因此認為本案消費者仍有主張適用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9條解約的權利。  

近年來坊間的企管顧問公司推出「心靈SPA」、「心靈成長」等課程,這些課程的講師打著心靈成長的名號,大行其道;而學員之間以類似直銷的方式,一個介紹一個,帶著自己的親朋好友去上課,形成一股風潮。

雖此情況類似多層次傳銷體系中的介紹人機制,但由於未登記為多層次傳銷公司,故亦不適用《公平交易法》中對多層次傳銷的規定。因此消基會建議相關政府機關應主動介入瞭解,並針對此類型的交易行為,加強規範與管理。

一般消費者係基於親友鼓吹介紹及人情壓力,進而同意參加課程,為相當普遍的消費模式。被遊說的消費者對於商品本質好壞,或實際服務內容往往一知半解,待發現親友們當初天花亂墜的說詞不實時,才後悔莫及。

消基會認為,成長課程應該是要幫助每一個人成為自己的主人,而不是成為團體動力下的配合演出者。消費者在選擇時應該多打聽、多觀察,消基會建議消費者,大專院校的輔導老師們,都是可以善加利用的資源,「這些專家都有心理師執照,而且不會有花冤枉錢的問題」。

另外,消費者應該了解該課程講師的合格性,例如是否有心理師執照,如果有,至少可以確定他經過嚴格的篩選過程。這部分可以上各縣市的心理師公會網站查詢。更快的方式是,「直接打電話去張老師和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等機構進行諮詢,可以問到很多這種課程,收費也較合理。」
最後消基會提醒消費者,如果是憂鬱症或精神疾病患者,應該直接尋求專業醫師協助。消基會希望藉由此案例提醒消費者,應小心防範企業經營者利用人情、親友信賴的招攬手法,以免產生爭議時損失了錢財又傷了和氣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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